投標作為國際上通用的一種商場買賣行為 ,簡直涉及到我國各行各業的方方麵麵 。可是投標和中標在使用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乃至是“汙點” ,不僅在我國 ,在國際上的許多國家都存在這樣的問題 。隻不過當下 ,咱們發現我國各職業的招投標亂象日益突出 ,雖然國家相關政府多番加強監管 ,可是麵對“上有方針下有對策”的中國特色 ,體現得非常無力。
當然
,招投標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使用得很好
,供給了公正公正的買賣平台
,可是不容忽視的是
,合理招投標的條件有必要是建立在一個體係的
、歸納的辦法之下的,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辦法
,即就是招投標設定得多麽合理
,在實施過程中都會麵對這樣那樣的難題
。
在電線電纜職業的招投標問題上
,曾有為數眾多的曝光,各電纜企業家關於當時國內的電纜招投標商場也是一片嘩然
。其根本原因就是在電線電纜投標商場中存在許多的不合理現象
,這些不合理現象乃至一度形成超賤價中標
、圍標
、串標等亂象
,嚴峻損害了正規電纜出產企業的利益
。
尊龍凱時電纜剖析電線電纜職業的招投標亂象
,存在多個不合理
:投標機製不合理;付款方法不合理;違約處分不合理等
。首要尤為顯著的是投標機製不合理
。而在電纜職業的投標機製中又以最賤價中標和采納沉默合同為典型
。
當時各級電力電網公司在評標時
,一般選用最賤價中標的準則
,而最賤價中標的直接損害是引起賤價推銷
,並終究導致冒充偽劣產品進入商場
。電纜收購商對此也心知肚明
,所以他們加大監管力度
,一旦查出產品不合格就撤銷企業投標資曆
。但雖然如此
,關於超賤價中標然後以偽劣產品以次充好的現象也難以滅絕
。尤其是當收購商得到必定的“封口費”之後
,關於這種違規現象更是挑選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而假如收購單位撤銷最賤價中標的準則
,堅持依照價格
、質量和服務三項準則收購
,想必電纜商場會安穩得多
。
而采納沉默合同通過長期的實踐來看相同存在極大的不科學和不合理
。比方當合同一旦簽定之後
,不論日後資料價格怎麽改變
,都不會修訂合同價格
。在沉默合同指導下
,一旦資料價格大幅度動搖
,便使投標企業墮入極點被迫
,乃至發作巨額虧本
。由於現在最為令電纜出產企業頭疼的是
,作為電纜產品的首要原資料的銅價
,價格一向不安穩
,因而即就是電纜企業有幸中標
,也不見得可以盈餘
,乃至還容易發作虧本
。
關於付款方法的不合理性也是電纜出產企業長期考慮和活躍處理的問題
,不過現在來看
,電纜企業相較於收購單位
,尤其是電網等大客戶還缺少話語權
,長期回款慢
、回款難等問題就凸顯出來了
。
長期以來
,“2-5-2-1”形式
,也就是說合同簽定後先付20%的預付款
,產品交貨後付50%
,產品裝置完結後付20%
,餘下的10%作為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滿後付清
,形成電纜出產企業回款慢
,乃至是回款難
。而關於預付款的付出更是有些望塵莫及
。一般收購單位不願意付出預付款
,即便在付出預付款前
,還要求供方供給預付款保函
,推遲預付款的付出
。有的合同規則
:交貨周期為20天
,收到供方預付款保函後30天內付出預付款
,由於處理預付款保函至少一周時刻
,客戶在30多天後才付出預付款
,直到發貨到位後
,常常預付款仍未到賬
。
不光預付款難收到
,即就是貨款一般也要頗費周折才幹收到
。在貨到後
,收購單位理應付款給供方
,但收購單位又要求供方再次供給發貨回單的原件
、合格證
、質保書等資料(實踐供方到貨時已供給)
,然後才付出貨款;還有許多裝置公司或總包方規則業主付款後再向供方付出貨款
,這些行為都推遲了貨款的付出
。由於客戶的成心推遲
,電纜從發貨到付款的周期一般到達3-4個月
。
回款難的問題還體現在付款時刻約好的不明晰
,此現象往往是收購單位人為的
。比方在簽定合同時
,收購單位常常要求在項目竣工
、通電
、裝置調試等完畢後付款
,許多嚴峻工程乃至要求項目完結決算後再結算尾款
,這些付款環節是企業無法把握的
。特別是關於一些周期長的項目,要求貨悉數交清後才付款
。這種付款方法無疑增加了供方的資金壓力
,讓供方先墊支許多的出產資金
。如政府項目
,一般無預付款
,企業還要按進展排產發貨
,發貨後還要再被拖欠貨款
,大大增加了企業的資金壓力
。如一些交通項目
,由於建設周期較長
,從第一批供貨開端到最終一批供貨完畢
,供貨周期或許長達一年時刻
,如遇特殊情況
,則周期更長
。
質保金問題相同令電纜出產企業苦不堪言
,其實電纜歸於資料類產品
,按理說不應該像設備類產品那般交納質保金
,可是當下大部分收購單位仍然會要求電纜出產企業交納5%-20%的質保金
。客戶會在合同中要求工程竣工檢驗或裝置調試完畢1-2年後再付出質保金
,沒有清晰詳細的付出時刻
,質保金拖欠2-3年也很正常
。現在
,電纜企業交納質保金約占在外貨款總額20%-30%
。
最終一個嚴峻問題就是違約處分不合理
,現在許多電纜合同存在著違約金過重的現象
,如技術資料供給不及時
、推遲交貨等都要罰款
,有的罰款額乃至高達百萬元
。關於製造型企業來說
,出產
、運送等方麵存在著許多不確定要素
,形成無意違約在所難免
,而承當太高的違約責任很不公正
。通過收購單位那麽故意乃至說成心地處分
,往往形成電纜出產企業捉襟見肘
,簽了訂單沒有盈餘
,反而算下來還有所虧本
。可是仍然是當下電纜出產企業缺少話語權
,處處被迫
,處處忍讓
。
從電纜企業盈餘的視點看
,由於投標機製及回款機製等不合理
,嚴峻揉捏電纜出產企業的贏利
,再加上原資料價格高漲
,讓電纜出產企業寸步難行
,乃至麵對關閉危險
。